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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法律服务

  一、您所关心的合同问题可能是:


1、交了合同定金,但现在不想履行合同了,想反悔。怎么办?
2、住宅用房,为了多收租金,能否自行将住宅用途改为了商业用途呢?
3、小区停车场能否对外签订经营合同对外经营?
4、商铺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这合同还有效吗?
5、租的商铺,后来发现商铺被房东“一房多租”了。怎么办?


  二、重泰刊载在《成都报道》面向全成都市民的法律答疑可能会对您起到帮助: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邢先生问:开发商不退还购房定金合理吗?如果我想要回定金该怎么办?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我国法律规定了三种定金类型即缔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担保的定金是缔约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只要开发商具有相应合法开发、销售商品房资格,因为买房人自己的原因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无权要求退回定金;开发商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购房人还有其他损失的,还可追究开发商缔约过失责任。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徐女士问:小区停车场能否对外经营?停车场收费所得收益归谁?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内的停车场、车库的所有权属性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通过出售、附赠等方式约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业主个人所有的,此种情况下,车位、车库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二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设施等修建的车位、车库,此种情况下,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三是开发商在没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修建的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归属问题,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无论是那种所有权归属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小区内住户的停车需要,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三分之二同意,擅自对外经营的,小区业主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外经营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小区停车位收费所得的归属问题,对在占用小区公共道路,设施等修建的车位、车库的收费所得,除物业公司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当然物业公司有权扣除相关管理维护费用。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党先生问:商铺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是否有效?承租人能否因此要求减少租金?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未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本身的效力。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租方不能因此要求减少租金。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罗女士问:我的邻居的房屋是住宅用房,为了多收租金,自行将房屋的住宅用途改为了商业用途,请问“住改商”谁说了算?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所谓“住改商”就是将房屋牟住宅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住改商”除了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外,还要经过相关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未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不得擅自改为商业用途,虽然实际中存在很多未经批准的“住改商”情况,但一旦追究,业主有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风险。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肖先生问:我租赁了一个商铺,后来才发现该商铺原来被房东“一房多租”了,请问存在多份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谁才具有优先租赁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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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实际中,商铺“一房多租”现象时有发生,同一出租人分别和数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谁拥有优先租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因此,同等条件下,实际占有房屋的租赁人优于其他租赁人。律师建议,在签订租赁房屋合同后应当及时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钥匙,并将自己的物件搬入租赁房内。当然其他租赁人的合同仍然有效,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损失,包括因未及时租到商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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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泰代理合同纠纷法律服务的优势

四川 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五大优势

 重泰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五大优势

  四、各媒体对重泰律师所办合同案件的采访报道;


1、2010年12月,黄重斌律师承办的成都红牌楼商业广场物业合同纠纷集团诉讼案被《成都报道(房产)》深度报道。〔祥见:《成都报道(房产)》第494期A18—“都是烟道惹的祸”〕

2、重泰黄重斌律师代理的“状告盘谷花园七十二业主侵权赔偿案”,该案于2002年8月经“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四川电视台”《说法》栏目、“成都电视台”《今晚8:00》栏目和“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专题采访报道,并经“北京电视台”在内的全国三十多家媒体转载后在国内司法界、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3、重泰黄重斌律师所著述的论文“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入选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律师公证法律实务论丛(二)---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论文集》(书号:ISBN978-7-5118-2757-9;2011.12.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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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泰为企业单位提供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取得、转让的合法性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分析合同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草拟、撰写或审查合同文件,避免合同无效而产生不堪后果。
三、在合同当事人的实际资质状况及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出具合同有关的法律意见,供其参考。
四、撰写各类合同,参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处理,为合同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五、代表合同当事人对外发表律师声明。
六、接受企业单位的委托,代理其合同诉讼、仲裁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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