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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纠纷法律服务

  一、您所关心的房产建筑问题可能是:


1、交了拾万元定金,购买开发商宣传画册印的是 “纯商务大楼”、 “高智能生态型写字楼”,但后来发现其产权属性竟然是住宅。怎么办?
2、开发商在前期的宣传中声称其商业地产项目配套完善,但由于开发商后期资金的原因造成其宣传的商业配套落实不到位,导致租金收益严重受损。怎么办?
3、已签订长期“售后包租”协议,现在商铺升值幅度很大。怎么办?
4、已签订了商铺购买合同,现因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申请到银行贷款。怎么办?
5、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公共设施上打广告,广告收益归该归谁?
6、商户欠租,商铺管理公司直接停水停电催租。怎么办?

  二、重泰刊载在《成都报道》面向全成都市民的法律答疑可能会对您起到帮助: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常见问题

1、赵女士问:我因购买用于办公用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与开发商签订了《定购单》并交付了定金拾万元整,当我去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售楼小姐对我说,“这个房子很划算,是七十年产权”,我才明白原来开发商在宣传画册上所宣传的 “纯商务大楼”、 “高智能生态型写字楼”竟然是住宅。请问我所交的拾万元能退回来吗?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开发商隐瞒房屋规划用途是“住宅”真实情况,通过宣传资料故意告知你是“纯商务大楼”、 “高智能生态型写字楼”等虚假情况,诱使你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定购单》,并误将住宅作为纯商务写字楼、高智能生态型写字楼来购买;而且,开发商告知你的以上虚假情况,对你购买该套房屋的决定以及签订《定购单》有重大影响,因此该宣传资料应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开发商使用以上欺诈行为,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定购单》,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其所收定金应退还给你。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常见问题

2、王女士问:商业地产开发商在前期的宣传中声称其商业地产项目配套完善,但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等自身原因造成其宣传的商业配套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我们业主租金收益受损,甚至无法出租,作为业主我们可否向开发商主张赔偿呢?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只要业主在购买商业地产时,双方已将开发商关于商业地产相关配套的承诺写入购房合同条款中,并对违约责任作出详尽约定的,因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商业地产相关配套的承诺不能实现,从而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业主有权获得赔偿,但签订此类合同的专业性极强,建议业主在购买大型商业地产时,聘请专业律师陪同购房。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常见问题

3、张女士问:我是已签订“售后包租”协议的商铺业主,如果今后商铺升值,管理公司向商铺承租人提高了租金,我能否向管理公司要求增加利润收益,或者是向承租人直接收取租金呢?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涉及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商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二是商铺业主与管理公司(第三方)的委托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法律关系。三是管理公司与商铺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在委托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情况下,如因商铺价值升值,商铺业主当初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利益分配条款所约定的利益分配较低,造成商铺业主不能因为商铺的升值而得到相应的收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除委托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合同有特别约定条款外,商铺业主只能自己承担商业经营收益风险,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能向管理公司要求增加利润收益,也不能向承租人直接收取租金,建议购房人在投资商业地产涉及信托、委托经营时,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全过程,为其把关。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常见问题

4、王先生问:我已签订了商铺购买合同,现因宏观政策原因导致我不能申请到银行贷款,我现在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交的首付房款呢?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许多购房人误认为只要因为政策影响如银行提高首付比例或者提高贷款利率等就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故如果在能够证明购房人拥有充裕资金,仍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申请不到银行贷款也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除购房人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解约条款的,购房人不能解除合同,拿回房款。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常见问题

5、许先生问: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公共设施上打广告,广告收益归物业公司还是归小区业主?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物权,在共有设施上打广告的收益应当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实践中,小区广告收益常常被物业公司占为己有,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或者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广告收益,但物业公司可以抵扣相关管理费用。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常见问题

6、林女士问:在商户欠租的情况下,商铺管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黄重斌、刘朋律师答:主要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商铺管理公司作为使用人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和《购电协议》,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没有直接签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商户的欠租,开发企业可以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因为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不存在水、电使用合同,商铺管理公司是使用人,对于商户的欠租行为其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的自助措施。如果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接签订了水、电使用合同的话,商户作为使用人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存在用水、用电合同,商户用水、用电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时,如果商铺管理公司擅自停水、停电造成了商户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前提下,管理公司应事先书面通知商户,提前告知将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这样能避免因贸然停电给商户带来突然损失,以减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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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泰代理房产建筑法律服务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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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媒体对重泰律师所办房产案件的采访报道;


1、重泰从成都数十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2011年被成都报道、成都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成都房地产与住宅产业协会联合推出的 “3•15阳光置业行动”选为十大楼市金牌律师事务所之一,为消费者维权。〔祥见:《成都报道(房产)》500期〕
2、《成都报道(房产)》财富123联盟特聘重泰黄重斌律师为该联盟特约律师。〔祥见:《定投成都》投资特辑A19〕
3、重泰黄重斌律师代理的“状告盘谷花园七十二业主侵权赔偿案”,该案于2002年8月经“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四川电视台”《说法》栏目、“成都电视台”《今晚8:00》栏目和“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专题采访报道,并经“北京电视台”在内的全国三十多家媒体转载后在国内司法界、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4、重泰黄重斌律师所著述的论文“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入选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律师公证法律实务论丛(二)---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论文集》(书号:ISBN978-7-5118-2757-9;2011.12.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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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泰为房产开发企业提供房产建筑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的合法性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分析法律风险,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参与房屋拆迁与安置,参与制定拆迁和安置方案;处理房屋拆迁纠纷,代理拆迁纠纷的诉讼活动;
三、在房产招标准备期间,参与草拟或审查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等,避免整个招标自始无效而产生不堪后果。
四、在房产投标过程中,在审查投标人的实际资质状况及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向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供其作决标参考。
五、撰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参与工程签证、工程索赔纠纷处理,为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房产销售代理合同谈判、销售补充合同草拟、审查销售方案、销售楼书、销售广告审查,销售合同审查、管理等工作。
七、代表当事人对外发表律师声明。
八、接受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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