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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重泰律师为十级伤残的张某成功争取到172486元赔偿金,其中仅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就获赔98246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20155124时许,李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川A7**R2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时,与张某所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认定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6天,医疗费1093.42元。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广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1、张某是农村户口,她应该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呢? 

2、李某认为张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金额有近10万元,金额太高,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代理方案张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委派黄重斌律师承办本案。接受委托后,黄律师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1.受害人张某自2013年起在成都荷花池百货附近经营商铺,其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所以张某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2.张某有被抚养人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四人,应获被抚养人生活费98246元;

3. 受害人张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98246元共应获赔172486元。以上主张获得了金牛区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本案全部胜诉。

法院判决:案件经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金牛区人民法院法庭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110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55712.16元;

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6774.25元。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张某伤情仅评为十级伤残,但由于有四位被抚养人,经重泰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却获得了共计17多万元的赔偿,这在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是少见的。由此可知,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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