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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何某代理维护合法权益

九级伤残,受害人何某淑共获赔129480.71元 ,其中残疾赔偿金为87771.6元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案例

案情介绍: 2015年326日,被告黄*驾驶川AS5K87号小型轿车沿二环路东三段与建设南路交叉路口时与原告何*淑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何*淑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认定,被告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核工业囚一六医院进行治疗,住院5天转院至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15天后出院。原告的伤情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案件争议焦点:本交通事故案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被告人民保险成都公司称,原告各项诉求过高,并且原告自身疾病与本案原告的最终伤情有一定的关联性,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律师代理方案:何*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要求赔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各方证据,对案件进行仔细分析,主张

1、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25796.84元,护理费2640元,误工费797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87771. 6元,鉴定费1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

2、被告人民保险成都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黄刚承担。

法院判决:案件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经过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何先淑支付129480.7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黄刚支付7987.83元。

     结案总结:本案受害人何*淑伤情评为九级伤残,经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尽职尽责的代理后,获得了共计12多万元的赔偿。由此可见,只有将受害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多方收集证据,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制定出详细的代理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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