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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拟定配套设施服务合同

我们为法律顾问单位所修改的配套设施服务合同,该合同对配套设施服务期限、维修责任的分配、配套设施的交付、服务费的支付等内容做了约定,保障了配套设施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配套设施服务合同

提供服务方(甲方):

接受服务方(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配套设施的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以下简称本设施)提供于乙方使用。本设施面积经双方认可确定为          平方米,据此计算服务费用。

1.2 本设施的使用功能为库房,乙方只能作为库房使用,不能改变其使用功能。

1.3乙方已知悉并查验本设施的权属证明。

第二条 使用期限

2.1 使用期限为壹年,即从          日起至            日止。

2.2 乙方应于使用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续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使用事项重新签订本设施服务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服务费用的交付

3.1 在本配套设施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按本设施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本设施现状承租。

第四条 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4.1保证金

乙方使用本设施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4.2 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费用为:          /年(大写:        ,物管费为       元。

甲乙双方续订本协议的,乙方同意服务费用由甲方按照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4.3 甲方提供本设施给乙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能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本设施使用服务费用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和保证金。

使用期届满后,乙方已向甲方交清全部服务费用及因使用本设施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已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本设施,且未出现其它违约行为,则甲方向乙方无条件退回保证金(不计息)。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护、保养

6.1 乙方在使用本设施期间享有本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本设施内专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保证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本设施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 乙方在使用期内应爱护本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本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不能存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甲方有权对本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 乙方在使用期间须全面负责本设施内的防火安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应在本设施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第八条 物业管理

8.1 乙方在使用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使用期满之日或合同提前终止之日将本设施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本设施归还甲方。

第九条 装修条款

9.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需对本设施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行。按规定应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0.1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继续使用协议的,乙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或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10.2合同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本设施: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整改及变动的。

2)利用本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3)合同期间,乙方转让本设施使用权的。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乙方在使用本设施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11.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拟定人: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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